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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后嬉戏误伤同学 法院耐心释法促调解
作者:分宜县法院 兰娟娟  发布时间:2017-05-31 16:51:07 打印 字号: | |
  5月23日,分宜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小瑶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16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小瑶在经过隔壁班门外走廊时,被正在走廊中打闹的隔壁班学生即小杰和小朗撞倒在地,小瑶牙齿磕到走廊水泥地上,两颗门牙不同程度撞断。事故发生次日,小杰的母亲、小郎的母亲与小瑶的法定代理人一同带小瑶到医院牙科检查,被告知需观察一个月。后经医院检查,说小瑶在发育,需到18岁再进行牙齿治疗修复。2017年1月12日,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瑶需后续治疗费24440元。因各方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故小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114.5元。

  在庭审中,小瑶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小杰和小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杰和小郎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杰和小郎则认为本次事件发生在学校中,学校未尽到其相关保护义务,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小瑶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小杰、小郎致使小瑶受伤。

  主审法官为促进该案圆满解决,三次至学校调查了解情况,通过查看监控、询问相关目击者等方式,完整、详细的了解事件发生经过。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从情、理、法三方面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经耐心疏导、明法析理,最后使各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由小杰的法定代理人和小郎的法定代理人分别一次性赔偿小瑶各项损失各10000元。各方随后握手言和,并承诺不会因此事影响日后的学习生活。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至此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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