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粉掺水玩“调包” 非诚经营终害己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新云 发布时间:2017-05-24 15: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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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分宜县法院对邹某、李某、游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一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涉案各被告人均系新余市某汽运服务公司的股东或挂靠车辆的司机,2016年7月1日,各被告人到新余铁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运褐铁矿精粉时,认为运输价格低没有钱赚,便共同商议以掺水的方式截留褐矿铁精粉。同年7月2日至5日、7月8日至16日,被告人陈某、胡某、邹某分别驾驶货车,从铁坑矿业公司装运褐铁矿精粉至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途中,将货车开到沿途新余仙女湖区河下镇高速路口斜对面由被告人邹某事先租下的货场卸货,用被告人另三辆空货车分别套用上述车牌照再装上经过掺水后的同等重量的褐铁矿精粉运往新钢集团公司。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在货场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查扣卸下的褐铁矿精粉84.2吨,经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格为24755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相关损失。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7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褐铁矿精粉追缴后已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