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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法院“春雷行动”之五:通过三步走办法,一个月执行到位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杨劲  发布时间:2017-05-17 15:40:45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市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区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5)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新余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6252元、违约金5773.63元,并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新余市某开发公司在欠付新余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年3月24日,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自行制定三步走办法,一是充分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不间断、不定期查控,随时监控新余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账号,发现有资金入账后随即进行冻结、扣划。二是走访新余市某开发公司,调查该公司欠付新余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情况。三是走访新余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配合近期开展的“春雷行动”开展集中执行,以对拒不履行判决行为进行一次强有力的震慑。

  4月17日,执行人员通过十几次不定期查控后,发现新余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入账,执行人员随即进行冻结、扣划。

  整个执行过程中,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到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很满意区法院执行工作效率。“我们是外地的公司,在新余打官司,会不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工程款何时能执行到位?我们心里没底”。该公司负责人如是说,“没想到20来天就全部执行到位,区法院执行好给力”。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定要通过物质形式进行感谢,在执行人员的强烈拒绝下,遂于2017年5月初专程送来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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