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前妻挪用百万公款 国企经理获刑三年余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5-11 1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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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人蔡某担任某国企贸易二部经理。2013年11月,被告人蔡某的前妻孙甲(另案处理)及小舅子孙乙通过被告人蔡某,以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和某国企做业务,向该公司提供应粗精粉。2014年1月,孙甲和孙乙计划将其承租的矿石厂扩建,资金出现短缺。孙甲便向被告人蔡某提出挂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粗精粉业务往来账,向某国企借款100万元,并承诺尽快归还借款。被告人蔡某遂在某国企不欠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以支付货款名义提出付款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将某国企的一张100万元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拿到该承兑汇票后,又背书转让到孙甲和孙乙开办的新余某实业有限公司,并在新余市农商银行贴现,用于矿石厂的扩建。事后,某国企对被告人蔡某撤职处理并用其工资88825元用于归还挪用的部分公款。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蔡某到某国企纪委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挪用公款的事实,随后某国企纪委将其移送至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蔡某又归还90000元。至此,被告人蔡某共归还了人民币17882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利用其担任某国企贸易二部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他人经营活动,后归还了人民币17882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蔡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蔡某能退还所挪用的部分公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