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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 “霸王车”还抢劫司机 男子被判刑二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5-11 11:13: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被告段某欲从湖南长沙市回江西省新干县老家,因无钱乘车便决定不付钱乘霸王车,遂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藏于包内来到长沙南站。当日下午,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谈好以1400元的价格搭乘被害人陈某某的出租车回新干县。当到达新余市南安乡境内下高速后,被告人段某又和被害人陈某某谈好加200元钱到新余高铁北站接其朋友肖某某。在出租车到达新余高铁北站后,被告人段某却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没有钱付车费,并用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架在被害人陈某某脖子处索要几百元钱,被害人陈某某进行反抗,致水果刀折断。后被害人陈某某将被告人段某送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北湖路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段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式,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但由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段某在实施抢劫作案的过程中,由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段某能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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