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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手机报2017年5月4日第4期总第40期
作者: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7-05-05 14:48:5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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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勒世标一行到新余调研

●新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赖国根到新余中院调研法院队伍建设工作

●熊春安走访挂点帮扶企业

●市法院少年庭深入农村开“自护讲堂”

●全市法院“春雷行动”初显威力

●新余首例毒品累犯适用限制减刑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动态】

  ●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勒世标一行到新余调研:4月12日,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勒世标一行到联系点新余中院、渝水区法院调研。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文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陪同调研。

  勒世标对新余中院、渝水区法院的各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新余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新余法院严格按照省高院工作部署,结合新余实际,扎实开展“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稳步推动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对如何做好下一步法院工作,勒世标要求,一要紧紧围绕新余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新余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二要积极应对换届后领导班子尚处于“磨合期”、司法改革进入“关键期”、未入额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思想处于“波动期”的现状,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三要全面推进全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职权配置、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按省高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对标找差、破难补短,提高工作标准,开展特色创建,使得强项更强,弱项变强,推动争创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新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赖国根到新余中院调研法院队伍建设工作: 4月19日上午,新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赖国根到新余中院调研指导队伍建设工作,新余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陪同调研。

  赖国根实地察看了新余中院办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并与新余中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谈心谈话,详细了解了法院队伍建设及审判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了对市委、市委组织部工作以及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司法为民】

  ●熊春安走访挂点帮扶企业:4月7日下午,市法院院长熊春安深入挂点帮扶企业江西恩达家纺有限公司走访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走访中,熊春安认真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本概况、发展思路等方面的介绍,详细了解了企业目前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熊春安强调,江西恩达家纺有限公司是全市一家知名企业,市法院作为帮扶单位,有义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于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市法院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尽力协调各相关部门努力解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法院少年庭深入农村开“自护讲堂”: 4月11日,市法院少年庭前往“赣青扶贫”行动帮扶结对点——分宜县钤山镇下田村,对自2016年以来帮扶该村贫困儿童的现状进行调研,并以农村学校为切入点,关注农村学校的法制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松山中心小学,少年庭助理审判员刘思彦、邹铖给五年级学生上了一堂“停止校园欺凌”课。通过案例、互动等方式详细讲述了校园欺凌的定义,从欺凌者、受害者、旁观者三个角度出发讲述了校园欺凌的后果、遇到校园欺凌的化解办法、如何防范校园欺凌。        

【案件快报】

  ●全市法院“春雷行动”初显威力:4月5日起,全市法院开展为期60天的“春雷行动”集中执行行动。为广泛发动、狠抓落实,该院印发了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行动领导小组,并通过新余日报、法院门户网站广泛发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第四号)。

  自“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通过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充分发挥执行干警的主观能动作用,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拘传被执行人16人次,开展司法搜查5次,出动警力225次,对3名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罚款金额共47万元,对 3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强制清空房屋。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春雷行动”初显成效,实际执结案件326件,执行到位金额4361.08万元。

  ●新余首例毒品累犯适用限制减刑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某依法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4月1日,市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新余市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毒品累犯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例。

  2016年1月,李某伙同同案人到吉安市购买了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李某驾驶越野车将毒品运输至分宜县盘金大市场停车场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冰毒”两大包。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大包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988.83克、991.47克,合计1980.3克。李某另有两起贩卖“冰毒”2.3克,得款400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80.3克,贩卖甲基苯丙胺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生于1987年,2013年11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目前,该案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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