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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后制造自杀假象 七旬老翁被判刑三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5-05 14:08: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傅某某系夫妻。近数年来,被告人刘某某怀疑被害人傅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被害人傅某某看病花钱较多等原因,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傅某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至3时许,被害人傅某某起床持木棍抽打被告人刘某某的手、脚等部位,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抵挡并求饶,被害人傅某某才停手,但仍继续争吵。至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一直怀疑被害人傅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此时又被被害人傅某某打骂很是愤怒,便起身用双手去掐被害人傅某某的脖子,被害人傅某某挣脱后与被害人刘某某同时从床上摔倒至地上。被告人刘某某又用旁边的木椅按住被害人傅某某,被害人傅某某不停地挣扎并将木椅损坏后起身想开门逃离。这时,被告人刘某某又抓住被害人傅某某的头发将傅某某拽回房间并摔倒在地,并用旁边的木棍击打被害人傅某某的头部,又用脚踩击被害人傅某某的胸部位置。被告人刘某某发现被害人傅某某死亡后,又用农药灌入被害人傅某某口中,制造被害人傅某某喝农药死亡的假象,用炉灰清扫了地上的血迹,然后将炉灰、农药瓶、木棍、损坏的木椅等物品分别扔到户外不同的地点。早上6、7点钟时,被告人刘某某到市区找到女儿刘某等人,告知被害人傅某某在家中喝农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人刘某某患有妄想性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限,为限定性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基本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犯罪时属限定责任能力,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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