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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执行干警核查异议案件标的物
作者:刘俊平  发布时间:2017-05-03 14:36:48 打印 字号: | |
  4月27日下午,新余中院2名执行干警根据异议人提供的线索,前往案件标的物所在地高新区春龙大道进行查证。

  本院在执行(2015)余民二字第27号民事判决,拍卖被执行人晏某房产过程中,异议人章某、李某和肖某对拍卖中的几间房屋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拍卖的位于新余市高新区春龙大道的房屋,用于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损害异议人权益,请法院查明事实,终止执行。

  日前,本案执行干警遂前往标的物现场询问异议人关于该被拍卖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并与评估机构现场勘察、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经中院查明,异议人主张的房屋已登记在被执行人晏某名下 ,并用于抵押贷款。现本案已作出裁定,驳回异议人提出的异议。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