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
纠纷一案的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4-26 10:22:5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17)赣05民初23号
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珊田投资集团汇金有色资源有限公司、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熊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790-6441362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796号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