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橡皮擦假冒进口“染料” 两男子诈骗钱财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7-04-26 1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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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伙同喻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赣西供电公司附近,以橡皮擦假冒进口“化工染料”方式骗钱。被告人彭某某以修车缺钱急需出售“染料”为由,找到路过的被害人胡某某,愿以每克40元的价格出售“染料”。此时被告人陈某某扮演成物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对被告人彭某某所持有的“染料”感兴趣,随后又介绍装扮成收购人的喻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认识,喻某某表示愿以每克60元的价格收购“染料”。后被告人陈某某假装要与被害人胡某某合伙购入被告人彭某某的1000克“染料”,再转手卖给喻某某。被害人胡某某遂回家拿了3000元及从银行取款10000元共计13000元,交给被告人彭某某用于购买“染料”。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及喻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10月26日上午,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在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步步高商场对面抓获了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