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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三人吸毒九次 女子被判刑九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7-04-26 10:17: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何某在其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城南新华书店家属楼的租房内吸食毒品二次。2016年6月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上述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温某某吸食毒品五次。2016年5月份的一天和2016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汤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陶某某吸食毒品二次。2016年11月4日9时许,公安民警接吸毒人员何某举报后,在被告人汤某某的租房内将被告人汤某某等人抓获,并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汤某某及温某某、陶某某等人尿样呈阳性。另,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三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九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