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采购谋取私利 公司经理获刑十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7-04-20 15: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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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赃款人民币14.835万元返还给江西某户外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于2014年12月成立了江西某户外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原材料采购工作。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找到东莞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以每颗0.32元的价格从东莞市某灯饰有限公司购进“F8”型号灯珠。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从中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虚构福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利用自己制作的福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印章与江西某户外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其从东莞市某灯饰有限公司采购的“F8”型号灯珠以每颗0.55元的价格卖给江西某户外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进而侵占江西某户外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财产。2015年3月至本案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这种方式,侵占江西某户外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14.835万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江西某户外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江西某户外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14.8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