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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男子被判刑六个月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7-04-20 15:03: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通过网络QQ号949272486多次向一个QQ号为819480498的用户(另案处理)共支付1100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882367条,其信息内容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并多次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9975条共得款2400元,从中牟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82367条,并向他人出售29975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