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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执行干警至纠纷现场勘察调解
作者:汤艳玲  发布时间:2017-04-18 16:21:32 打印 字号: | |
  4月18日上午,新余中院4名执行干警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至现场实地勘察调解。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某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为: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项九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执行人一期样板段内路面等处的破损等情形予以修复。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期间,江西某置业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单及数十张涉尚未修复的路面、水池等照片;苏州某园林公司则以其公司及时并多次主动履行判决情况为由提出异议。双方就多处景观园建工程坏损处的维修问题争执不让。

  该案承办法官及数名执行干警与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至实地就景观园建工程的坏损处进行勘察确认。根据现场多处勘察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了需要修复的面积数,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均表示同意认可。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