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顶包诈骗保险理赔款 男子被判刑二年罚金二万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4-10 15:13:3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简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昌某某没有驾驶证还将胡某某放在其开办的新余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丰田锐志车借给昌某某使用,昌某某驾驶该车辆在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新余学院南门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上路边的电线杆和石头墩子,车辆前半部分受损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后,昌某某打电话告诉简某某,简某某打电话叫来有驾驶证的被告人杨某某,要其顶替无证驾驶的昌某某到保险公司和新余市交警支队接受调查,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得到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60000元,该款用于维修撞坏的丰田锐志车。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诈骗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赃3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