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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入室盗窃忙 “小偷”亦要受刑罚
作者: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7-04-07 16:48:05 打印 字号: | |
  虽然每次盗窃所得不多,但短时间内疯狂入室作案三十余起,亦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曾外出务工,于2016年6月初返回分宜后,由于没有正当的职业谋生,就重操旧业,又干起了偷盗的营生。从6月底至8月中旬被抓获到案,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的“夜生活”都比较忙碌,不是在盗窃,就是在去盗窃的路上,已经查实的入室盗窃作案就有三十余起。由于部分被害人家中财物则存放较好而未得手,在部分被害人家中作案时又被发觉了,所以作案次数虽然多的惊人,但作案所得仅1.4万余元,可谓名付其实的“小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到案后亦未退缴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后思考】

  本案中,案发地点均位于农村,这与目前农村的建筑结构有很大关系。多数村民的自建楼房均有较大的阳台,但均不会安装防盗网等防护设施,处于全开放状态,且除一楼外的门窗也不会安装防护设施,部分建筑的一楼安装的还是木质护栏,给犯罪分子实施盗窃作案以可乘之机。一些楼房边还堆放了大量杂物,甚至是可供攀爬的楼梯,一定程度上也“助力”了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即是如此,或是持刀具将一楼的木质护栏破坏,或是借助楼梯甚至直接就通过堆放的杂物就能上到二楼,然后轻而易举地进入室内。对此,村民们应当引起重视,门窗均是入室盗窃的突破口,应当做好必要的防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