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首例毒品累犯适用限制减刑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某依法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作者:谢卫兵 刘思彦 发布时间:2017-04-05 0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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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新余中级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新余市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毒品累犯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例。
2016年1月,李某伙同同案人到吉安市购买了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李某驾驶越野车将毒品运输至分宜县盘金大市场停车场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冰毒”两大包。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大包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988.83克、991.47克,合计1980.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1.71%和61.01%。李某另有两起贩卖毒品事实: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李某在本市北湖星城附近向吸毒人员万某贩卖“冰毒”五小包,约2克。同月30日,万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某200元。2016年1月4日,李某在分宜县维也纳公寓地下停车场向吸毒人员钟某贩卖“冰毒”一小包,约0.3克,获得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80.3克,贩卖甲基苯丙胺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生于1987年,2013年11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上诉至省法院。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五十条进行修改,建立了对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的制度,延长了部分严重犯罪的死缓犯的实际服刑期,使之被长期监禁(通常在二十五年以上),出狱后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通过长期监禁和教育改造,不仅可以有效预防罪犯本人重新犯罪,而且强化了人们对死缓严厉性的认识,有利于告诫潜在的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减少严重犯罪的发生。同时,这样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促进刑法观念适应时代发展和进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