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致富”妄图走捷径 梦醒时分进班房
作者:分宜县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7-03-29 11:26:18 打印 字号: | |
  结伙流窜入室作案,盗得赃物中仅一块手表就价值数十万元。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包某洁、晏某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并分别并处罚金5万元、2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家住宜春市区的包某洁系惯偷,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入狱服刑。2016年6月中旬,刚出狱不足半年的包某洁依旧贼性不改,找来技术开锁工具重操旧业,叫上晏某雄驾车一起来到分宜县城,想通过走捷径来“致富”。此前,晏某雄就听说包某洁是技术开锁的行家,所以很爽快地听从包某洁的安排。二人分工明确,由包某洁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入室盗窃,晏某雄则负责望风并驾车接应。在分宜县城某居民小区内,包某洁在进入被害人习某家后,发现该户家中烟酒等值钱物品很多,便打电话让晏某雄上楼接应,往返两次搬运赃物。期间,包某洁还“顺走”了被害人放在抽屉里的一块手表,藏在了自己的口袋里,但并未告诉晏某雄。后二人将部分烟酒销售给了一家烟酒店,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正当二被告人仍在做着发财的美梦时,公安机关已经根据监控到的车辆信息,先是将晏某雄抓获到案,捂又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包某洁抓获到案。未来得及处理的烟酒,以及被包某洁“私藏”的手表,均被查获归案。整个案件,从案发到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只有短短的24小时。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1.8万余元,手表系宝玑(Breguet)牌高档手表,价值18.3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16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某洁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晏某雄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盗赃物基本上已追缴到位,未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后思考】

  追求物质生活,应当通过双手,辛勤得劳作,用汗水浇灌后,再获取属于自己的果实。本案中,二被告人都均正值壮年,具备相当的劳动能力,其中包某洁还曾亲身感受过刑罚的严厉性,却仍不思改过,不劳而获的想法让二人一拍即合,不曾料东窗事发如此之快,连“战利品”都不曾捂热,仅一天的时间就双双被抓获到案。

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希望身陷囹圄之中的二人,能够在铁窗旁好好思考一下人生。毕竟,刑期不论长短,总有终了时,回归社会是早晚的事,人生之路还很漫长。青春年少时,少做些不切实际的白日梦,脚踏实地才能真正地走上致富路。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