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宫”拒不认罪 “零口供”亦能判定
作者:分宜县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7-03-27 09: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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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为生“三进宫”,到案后面对证据仍拒不承认,“零口供”亦难逃受到刑罚。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茂、梁某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十个月,还分别并处了罚金刑。
2016年7月12日至8月14日,钟某茂利用夜色掩护,从宜春市区窜至分宜县城盗窃作案十起,盗得货运三轮摩托车九辆,并将盗得的赃物乘着夜色骑回宜春市区,再以每辆2千元左右的价格销往了湖南,获利2万余元。梁某玉作为从犯,伴随钟某茂参与作案三起,并分得赃款千余元。由于钟某茂较为熟悉三轮摩托车的性能,故每次作案时并不需要专门作案工具,只需要通过将电源线连接的方式就可以将车发动。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梁某玉几乎没费什么周折,每次作案基本都得手。同年8月20日,二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到案。但二被告人均避重就轻,钟某茂只承认作案五起,且拒不承认具体的销赃情况,梁某玉则只承认参与过二起。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共计价值9.1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二被告人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其中钟某茂曾在广东深圳及本省万载县被判过刑,梁某玉则分别在广东江门、河北廊坊被判过刑。虽然二被告人对具体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侦查机关提取到了道路监控卡口的抓拍图片,直接证实二被告人在案发时间段,曾驾驶被盗三轮摩托车从分宜前往宜春。而经手销赃的陈某亦证实,在案发时间段曾数十次替钟某茂介绍销赃,车辆的品牌、型号等均与被害人报案陈述等其他证据一致。据此,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已有证据足以充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即使“零口供”亦可以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因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后思考】
本案中,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均系夜间露天停放在室外,除了电源锁外,没有加装其他防盗设备。而三轮摩托车的配件又基本上是外置的,尤其点火发动的电源线也基本上是裸露的,只要将电源线重新连接,即使没有钥匙也可以发动车辆,这也是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得手的重要原因。所以,防止类似案件发生,就三轮摩托车的车主而言,一方面应当避免将车辆长时间露天停放,另一方面应当为车辆加装锁具,通过提高作案得手的难度,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财产。
当然,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也能直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本案自侦查阶段起,被告人钟某茂就借口年龄较大,以记不清为由,拒不交待全部犯罪经过。但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零口供”亦不能帮助其逃脱应当受到的处罚。
本案在宣判时,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在听到判决结果时,被告人钟某茂下意识地问了一句,量刑结果为何高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是在一月份庭审时,由出庭的公诉人当庭宣读过一次,距离本案宣判已有两个月之久。同一个被告人,到案后一直辩称记不清不足一个月时间里的作案经过,却记住了公诉人两个月前说过的一句话。两相比较,如是熟练地选择性记忆,真可谓是“老司机”了。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作奸犯科者终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