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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近200克 男子被判刑十二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3-22 08:53: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一辆银翔助力车携带毒品,在新余市仙来西大道老屋场村路口大阳摩托车维修点换机油时,被新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发现,被告人胡某某遂逃跑,逃至燕子山菜场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袋,净重为11.132克,在其所骑的助力车座位下查获甲基苯丙胺38袋,净重为182.34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93.47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