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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小偷不报案 敲诈勒索反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3-22 08:52: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追缴赃款2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章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等人在合伙经营的网吧内将盗窃电脑CPU和内存条的章某某抓获。后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等人不让章某某离开,并要章某某交出所盗窃物品,同时向章某某索要两万元钱,否则将章某某送往公安机关。章某某遂打电话联系亲朋筹款。2016年1月26日中午,章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母亲杨某某将两万元钱及章某某所盗的内存条、CPU交给被告人符某某、付某某,章某某才被放走。被告人陈某某、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侦大队,被告人符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侦大队,到案后,被告人符某某、付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两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符某某、付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