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砸车窗盗窃 男子作案十余起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3-15 08: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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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许某某所得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携带螺丝刀潜至本市暨阳欧雅城小区地下车库,用螺丝刀砸碎被害人裴某某停放于此的金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玻璃,偷得车内3包软中华香烟和2包普通芙蓉王香烟。同日4时许,在本市公园一号小区地下车库,被告人许某某用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李某某的车内分别窃得现金100元和7包软利群香烟、6包软中华香烟、6包普通芙蓉王香烟。2016年7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同样用螺丝刀砸碎车玻璃的方式,在本市暨阳玫瑰城小区地下车库,从被害人何某某的车上偷得2条和天下香烟和1条软中华香烟;从被害人胡某某的车上偷得现金人民币500元;从被害人陈某某的车上偷得8条黄鹤楼1916香烟;从周某某车上偷得现金人民币200元;从被害人徐某某车上偷得6条和天下香烟、4条大重九香烟、3条金圣香烟。另,被告人许某某还用螺丝刀砸碎了被害人邱某、晏某、晏某某、余某、余某某、黎某某停放在暨阳玫瑰城小区车库的车窗玻璃,但在车内均未偷得财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