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违章停车 诉交警通知行为违法被驳
作者:分宜县法院 徐志飞 发布时间:2017-03-14 1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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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分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行政处罚行政案件,车主因不服交警将其违章信息上传至公安部门的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而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因该行政行为不可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为号牌为赣MAxxxx的奇瑞小轿车车主。2016年10月2日15时19分,被告违停球抓拍到赣MAxxxx小轿车在分宜县钤山路与保健巷(城建局)违规停车。事后被告依照有关规定,将赣MAxxxx小轿车的违规停车信息上传至本省公安部门的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后吴某通过该平台查询到赣MAxxxx车的违停及罚款信息。吴某认为交警未向其送达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因此提起要求被告撤销对其所作交通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还必须履行送达程序。违反告知程序,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处罚决定不成立。该案中,被告尚未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其将赣MAxxxx小轿车的违规停车证据及拟罚款金额上传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的行为属履行告知义务的职责行为,亦属行政处罚前的预备性、程序性行为,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原告依然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陈述、申辩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上传原告违规停车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确定效力的成熟性行政行为,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也未受到不当限制与影响。如原告认为本人未有交通违章行为或其他抗辩事由,可直接找被告交涉。但原告仅在查询到被告上传的本人违停信息及拟罚款金额之后就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该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起诉。
主审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反映吴某有积极的维权意识。但是,权利应该在合适的时候行使,具体到行政诉讼中,应该在行政机关作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过早或过迟行使要么不被法院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在审理阶段被驳回),要么丧失权利救济机会。本案吴某就因过早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