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分析”诉访分离”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7-03-10 0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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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诉访分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访不信法”现在仍然客观存在。部分信访当事人的诉求是完全可以通过依法行使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和和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救济的,信访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坚持信访而拒绝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认为信访工作人员的解释是推诿扯皮,对信访工作人员造成极大工作压力,导致个别案件的”诉访分离”并不彻底。二是”诉访分离”需要继续凝聚共识和形成合力。个别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利用党委、政府重视涉诉信访工作的特点,在案件尚未终结诉讼过程就开始信访,以此施加对法院裁判的压力。在实践中,法院对下列信访案件不宜直接回应:案件尚未进行二审宣判或在上诉程序中,则不适宜在公开场合予以答复,以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是重复信访措施应对不足。重复信访往往是由于案件在客观上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引起,该类信访诉求不能启动信访终结程,即使穷尽措施和救济手段信访人也无法满意,引入司法救助亦是杯水车薪。此类案件无法实现”诉访分离”的制度设计初衷。四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给部分行政案件的化解带来困难,导致诉访难分离。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因立案审查制变身为立案登记制,部分因历史、政策原因造成的问题以行政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对于此类特殊诉讼,单靠法院一家之力无法解决,而一旦进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便反复信访,此类案件因诉访交织缠绕和反复循环,法院既无法及时解决,也削弱了司法权威。
对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引入律师参与和提供法律援助。要积极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发挥律师第三方的中立信访优势,对于部分法律知识缺乏的当事人可以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引导信访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困难,争取经费支持,加大对不能执行或无法执行导致信访的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强化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依靠党委、引入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对信访人合力救助,妥善解决其生活困难等问题。三是强化信访程序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对信访秩序的联动保障协调机制,对于合法合理诉求予以积极引导和倾力保护,对于缠访闹访、以信访为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无理缠访予以严厉打击,规范信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