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分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7-03-10 0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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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实行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宣传不到位。目前,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而各级法院采取其他形式,如在电视台、报纸等传媒播放,当前,在案多人少、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宣传所需人财物亟待解决。二是惩戒功能发挥受局限。从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执行案件来看,被执行人多为普通居民,其不需要银行贷款,不出入高档场所消费,不出国办签证,甚至不担心自己的形象受损,往往无法达到惩戒效果。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如何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对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大失信宣传力度。法院应及时将失信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统一向社会公布。主动邀请媒体到法院采访、跟踪报道执行活动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民众的诚信意识,引导民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二是强化失信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将该系统实现与银行、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链接,形成全面的社会信用信息库,充分共享社会失信信息,彻底击碎失信者的侥幸心理。三是完善失信惩戒功能机制。确定不同等级的失信黑名单,针对普通被执行人特别是“老赖”,可以将其身份证纳入黑名单,并向公安机关、民政机关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限制为其办理与身份证相关的手续,如限制办理、领取社保,办理手机卡,不得购买车票等,给其制造失信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