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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纷对前妻下杀手 男子杀人未遂被判刑五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3-07 15:35: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因与其前妻张某的感情纠纷,多次发短信给被害人张某及张某某、林某某(被害人张某的父母),恐吓、威胁要杀死他们。2016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熊某因得知被害人张某与林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新余市区,遂驾驶一辆租用的汽车一直跟踪张某某驾驶的汽车,待张某某的汽车行驶至清宜公路河下路段时,被告人熊某驾车超过张某某的汽车,并开枪击穿张某某汽车的后窗玻璃,致被害人张某右膝部位擦伤。张某某随即停车,被告人熊某见状又调转车头驶向张某某的汽车并再次开枪击中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后张某某将车驶向新余市区并报警,被告人熊某追至新余市万商红后逃离。经鉴定,张某某汽车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202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因感情纠纷,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由于被告人熊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