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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
分宜县法院对一民事案件的被告处以十五日拘留处罚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7-03-06 09:38:47 打印 字号: | |
  3月2日上午,被告袁某在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庭审中用污秽的言辞侮辱对方当事人,经审判法官多次制止、警告,仍不听从法庭指挥,并且多次从被告席上站立、随意走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遂分宜县法院决定对袁某处以十五日拘留的处罚。

  袁某在收到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后,一开始还气焰嚣张,后来竟开始“叫屈”,他认为自己只是骂了对方当事人,并没有针对法官。

  法官提醒:法庭审判是庄严神圣的,虽然袁某侮辱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而不是法官,但他污言秽语,不服从法庭指挥,扰乱的是法庭秩序,蔑视的是法律权威。因此,分宜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作出上述拘留决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