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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延期是否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作者: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7-03-01 08:27:40 打印 字号: | |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到期而没有及时续期导致执行财产流失的问题,而此中的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常常令人疑惑。同时,如何能避免该类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明确了财产保全的续期应当由申请保全人申请。随后又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那么,对于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续期是否也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因此,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续期也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但是,由于申请执行人的此项权利或义务是否履行涉及到财产可能流失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的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延期的事项。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