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分析贯彻庭审中心主义存在三难现象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7-03-01 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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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六刑会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庭审中心主义制度,即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市法院分析我市贯彻庭审中心主义存在三难现象:一是诉讼证据质证难在法庭。受限于证人证言类证据运用不高,证人、鉴定人少出庭甚至不出庭,、很多证人证言无法在庭审中对质或质证。二是诉辩意见发表难在法庭。部分辩护律师制肘于庭审准备不足、辩护水平有限,抓不住庭审争议焦点或重复表述,难以正确合法、合理表达辩护意见,导致庭审效果不佳。三是事实查明难在法庭。因部分被告人作虚假供述、口供反复性强,师无法调取部分证据等原因,证据无法固定,且法院还未能完全摒弃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很多案件事实难以在法庭查明或在主要依靠庭前阅卷笔录早已固定,案件事实难以在法庭查明。
对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积极转变刑事审判理念,坚持审判中心主义,降低刑事案件审理对侦查机关的案卷笔录的依赖,全面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重视证人证言的作用,加强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重视证人证言的作用,严格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言不予采信。三是加强法院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的沟通,搭建法官与律师的沟通平台,形成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法院与司法局可以通过会签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为法官与律师就部分疑难法律问题探讨搭建平台,不仅有效提升刑事案件代理律师的辩护水平,也为法官与律师就疑难案件探讨、分析提供一个有效沟通、对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