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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对DJ公主欲行不轨 强奸未遂被判刑一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2-27 15:11: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邀请多名朋友来到新余市某KTV会所,并在该会所8811号包厢里玩,后由于包厢空间太小,被告人王某某又将8811号包厢换成9222号包厢,由被害人刘某(女)担任该包厢DJ公主,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一起在包厢内喝酒唱歌,并点了多名陪唱的女孩子。2016年7月20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看到包厢内客人的酒喝得差不多了,于是出去换上自己的衣服后返回到包厢内等待客人买单。这时被告人王某某起身用手勾住被害人刘某的脖子,与被害人刘某一起进入该包厢内的卫生间。到达卫生间后被告人王某某马上将卫生间大门反锁,并不顾被害人刘某的极力反抗,强行将被害人刘某内裤扯掉,将被害人刘某抱至卫生间洗漱台上,并用力按压住被害人刘某的身体,欲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大概3、4分钟后,由于包厢内肖某想上厕所要用卫生间,并不停拍打卫生间的门,此时卫生间外也有人叫喊要买单,被害人刘某便乘机跑出了卫生间,随即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抓获了被告人王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王某某强奸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