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人对妻子说己坏话 打砸他人店面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2-27 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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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晚,被告人何某因被害人傅某某经常在被告人何某妻子傅某面前说其坏话,感到非常气愤,遂于当日22时许,持铁棍到被害人傅某某的玻雕店,将该店面的玻璃门砸碎,并进入店内将其中的彩绘玻璃、玻璃镜子及五幅素描画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924元。2016年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接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傅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何某已赔偿被害人傅某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89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某能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