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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司法统计分析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7-02-23 16:14:54 打印 字号: | |
  市法院分析司法统计分析存在“三多三少”的现象。一是手工、原始统计多,数字、加工统计少。目前司法统计正处手工统计与数字统计的并轨期,我市法院司法统计仍未完全实现电子化统计,数字化采集数据,且因手工统计易误差、工作量大,无法实现一键提取原始数据及自动生成二次数据,导致数据精准性不高,数据分布形态较为单一。二是与审判有关的案件数据较多,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司法行为信息采集少。受限于现有司法统计范围,司法统计主要是采集与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量化数据多,少有质性信息,对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分司法行为信息因受限于系统设置、指标选取或难以量化等因素,无法采集或不予统计。三是统计整理多,专项分析少。数据、信息的统计与整理仅是基础性工作,提取数据进行定期通报、统计分析形成专项报告服务决策、改进工作才是统计的根本目的。我市法院统计仅限于数据的简单统计和整理,缺少就统计数据对专项工作进行分析,统计数据资源闲置严重,未能实现深度开发和整合利用。

  对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全面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司法统计数字化,尽可能缩短手工统计与数字统计的并轨期。数字化统计不仅能大幅减少统计人员的工作量,更能确保数据的高度精准,实现数据的一键提取和二次生成,形成司法大数据,为数据的二次利用和深度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科学设定统计指标、范围项目,构建科学合理的统计体系。司法统计不仅要有量化数据的采集,也当关注质性信息,不仅涵盖案件数据,也当囊括司法行为信息,这样能确保统计处于大视野格局,形成科学合理的统计体系。三是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对数据的综合分析,形成专项分析报告,为党组决策、完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资料。统计仅为手段,在统计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报告或专项分析报告才是桥梁,以确保党组决策科学、促进工作安排合理有序。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