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分析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7-02-23 11: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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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购买服务内容多,购买经费预算少。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和以员额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法院需要招聘大量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从事文书整理、庭审记录、电子卷宗生成等大量审判辅助性工作,而这些均只能通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但同期法院用于购买服务的经费预算并未同步增加,购买服务所需要的经费偏少。二是购买岗位多,服务外包少。购买具体岗位和服务外包是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两种主要方式,市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主要是通过招聘聘用人员购买岗位,以缓解办案压力和减轻工作量,因涉密、专业性等原因采用服务外包的形式购买社会服务较少。购买岗位容易造成效率低下、人岗不适应等问题。三是法院购买社会服务投入管理多,评价监管少。法院对购买社会服务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但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效果如何、效能几何,缺乏一套科学评价体系和强力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仅限于法院作为购买方的内部监督,没有引入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制,这也是政府机关购买社会服务的共性问题。
对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强化购买社会服务意识,适当增加购买社会服务预算。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员额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大量审判辅助性工作的与日俱增,法院今后购买的社会服务只会越来越多。因此,法院需要主动作为,加强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人大、财政等部门报告情况,适时增加预算经费,为购买社会化服务经费预算单列开支,保障购买社会服务的经费足额。二是严格划定涉密范围,科学购买社会服务。因涉密等原因,法院购买服务以具体岗位居多,服务外包较少。鉴于此,应当严格划定涉密范围,对于可以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尽可能减少岗位的购买,防止人浮于事,使购买社会服务资金效能最大化。三是加强对购买社会服务监管机制的建设。既要重视内部监督管理,更要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所购买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完善评价体系,确保购买服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