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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提货假烟 非法经营获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新云  发布时间:2017-02-23 09:53: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吴某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某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某宁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7月以来,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联系卖家,以快递方式从广州、深圳等地多次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芙蓉王、利群、白沙等品牌伪劣卷烟共计2500条,放于其姐被告人吴某莲家的地下室由两被告人分别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查获的尚未销售的6个品种287条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5.47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宁、吴某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吴某宁的非法经营金额为11.37万元,被告人吴某莲的非法经营金额为5.65万元。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吴某莲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