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米不成蚀把“米” 聪明终被聪明误
作者:分宜县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7-01-24 20: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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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排障人员在排障过程中不专心作业,却对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动起了歪脑筋,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近日,江西分宜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吴某、宋某罚金0.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罚金0.15万元。
四被告人均系某高速公路排障施救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王某、吴某、宋某在同一个班组,负责驾驶该公司0150号清障车,孙某则系该公司驻地的后勤人员。2016年10月21日凌晨,被害人陈某等驾驶一辆装满袋装大米的挂车,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至宜春往新余方向881-882号桩区间时,车辆后轮发生着火事故。高速交警一边联系消防队到场灭火,一边联系该公司派车清障。当班的王某、吴某、宋某在接到通告后,驾驶0105号清障车赶到现场进行作业。期间,王某发现事故车上的大米不错,遂趁被害人陈某等人忙于处理事故之机,与吴某、宋某等人动手将53包大米搬上了清障车,后又将清障车驶离事故现场。在返回该公司驻地后,王某等人又叫醒了已经休息的孙某,四人共同将所盗得的大米搬到该公司职工宿舍,后予以私分。经鉴定,涉案的53包大米价值共计3445元。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0.6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吴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四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对四被告人均单独适用罚金刑。
【判后思考】贪图小利,是很多盗窃案件被告人的共性。他们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都会侥幸地认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王某等人均有正当的职业,也有着较为固定的收入。作为高速公路排障人员,他们不分白天与黑夜、烈日与风雨,随时待命参与排障作业,的确很辛苦,也很值得大家尊敬。但面对蝇头小利时,王某等人却起了邪念,干起了偷盗的勾当,自认为借着夜色作掩护,可以做得天衣无缝,却不知高速收费岗及该公司驻地的监控探头,将其共同犯罪的经过都如实记录了下来。最终,与其他犯罪活动的结局一样,王某等人把自己送上了被告人席,不仅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真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