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网购假烟卖 女子被判刑二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1-18 09: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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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邹某某通过网络购进芙蓉王、中华、和天下等多种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放置在其经营的“通瑞路移动营业厅”内。然后通过微信联系到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人进行销售。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邹某某已向上述人员销售各种卷烟共计人民币191727元,被查获时未销售的各种卷烟72.3条,价值人民币678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经营金额计人民币198512元,情节严重,其中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785元,属未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