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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后收一万元作假证 女子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1-18 09:50:2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他人金钱的收买下,女子竟为强奸自己的犯人作假证。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起包庇、妨害作证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胡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陈某对被告人谢某某实施了强奸。2015年12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协商,以给付被告人谢某某人民币10000元为由,要被告人谢某某按被告人胡某在字条上所写“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的意思,在法庭上作证,意图使陈某无罪释放。达成协议后,被告人王某某先付给了被告人谢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陈某涉嫌犯强奸罪一案时出庭作证,表示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作证后,被告人王某某再付给了被告人谢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6年9月29日,陈某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抓获了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8月29日分别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妨害作证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胡某、王某某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