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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公正高效,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1-11 11:00: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1月10日,上诉人傅某委托其女儿来到市中级法院,将一面写着“秉公办事、公道人心、人民公仆、情系百姓”的锦旗送到该院民一庭法官袁文的手中,感谢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其自身及妻子、儿女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3日晚,傅某与曾某约定去傅某家中就工程款一事进行对账。双方见面之后,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傅某及其儿子、亲戚张某从楼上下来,双方继续争吵过程中,张某将曾某甩倒在地,曾某遂离开。十分钟后,曾某邀集数人返回傅某家中,将傅某及其妻子、儿女打伤,并损坏部分财物。傅某及其妻子、儿女分别在渝水区法院起诉曾某等人,要求赔偿各自的损失费用。渝水区法院认定傅某及其妻子的责任比例为40%,曾某等人的责任比例为60%,且认定傅某儿女的损失由傅某及曾某等人按40%、60%过错责任承担。一审宣判后,傅某及其妻子、儿女均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审判决对各项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当,但对责任认定认为,虽然在第一次曾某因结算工程款一事到傅某家中与傅某及其妻子有一些口角及肢体冲突,傅某及其妻子也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起纠纷已结束,曾某第二次纠集数人到傅某家中伤人及毁坏财物,该过错责任在于曾某等人,考虑到傅某及其妻子在第一次纠纷中的行为对引起本次侵权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曾某的赔偿责任,认定傅某及其妻子承担20%的责任,曾某等人承担80%的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判决,对双方的责任比例从案件的起因、经过及性质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特别是认定傅某儿女在纠纷中不存在过错,其损失应由侵权人曾某等人承担,更符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也更加公正合理。傅某及其家人向该案件的合议庭赠送一面锦旗,感谢法官们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维护了其与家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使其更加相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专业,在案件中亲身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