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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他人放虫咬自己 持刀砍人被判刑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1-10 11:21:1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新余市时代华城一栋烂尾楼的二楼睡觉时,感觉身上难受,见被害人王某某在该烂尾楼的二楼楼梯口捡菜,便怀疑是被害人王某某放虫子咬了他。后被告人邓某某用泼水和扔石头的方式想赶走被害人王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没有离开,被告人邓某某就拿起身旁的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背部砍伤,并继续睡觉。后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还在睡觉的被害人邓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并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