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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三只被发现 暴力抗捕被重判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7-01-10 11:20:3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手电筒、螺丝刀、蛇皮袋到新余市高新区水西镇沙陂村委下首村的被害人廖某某的鸡舍内偷3只鸡,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廖某某发现,便往外逃跑,被被害人廖某某摁在杂物上。被告人吴某某便进行反抗,随即与被害人廖某某扭打在一起。后被害人廖某某与赶来帮忙的廖某合力将被告人吴某某制服。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3只鸡价值共计人民币58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