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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少年庭妥善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获赠锦旗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刘思彦 邹铖  发布时间:2017-01-05 10:14:0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感谢新余中院少年庭的法官们,是你们让我全家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让我全家看到了生活的希望。”2017年1月3日,新年上班的第一天,新余中院收到外地当事人徐某从河南寄来的一面印着“青天有鉴,一心为民”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信中徐某代表其家人对我院简云洪庭长和少年庭法官们公正高效的审判和司法为民的服务表示感谢。

    徐某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2015年9月24日,漆某驾驶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行驶至樟吉高速公路12KM+637M处(新余境内)时,车辆冲入施工区域碰撞施工人员刘某(徐某的丈夫)后又撞上体育施工区域内的廖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七支队第一大队认定:王某、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廖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各方赔偿意见分歧较大,2016年1月刘某家属将漆某和两车投保的两保险公司诉至渝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共计608503.42元。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决漆某赔偿302327.25元,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分别承担赔偿11000元、110000元。漆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我院,2016年9月我院少年庭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认定漆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不属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形,且漆某违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部门规章、不属法律法规,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不成立,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2327.25元,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分别承担赔偿11000元、110000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少年庭简云洪庭长考虑到徐某一家在河南省,且有80多岁的公公、婆婆和两个幼儿需要照料,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与徐某沟通、送达,及时将审理过程的进展反馈给徐某,让其免于往返奔波河南江西两省,节省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该案件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改后出现的新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二审承办法官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为妥善解决争议纠纷,少年庭庭长简云洪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和类似案例,组织合议庭认真评议,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最后达成二审审判意见。尽管该案一、二审赔偿款的计算标准和认定总数一致,但二审裁判的承担方式更切合法律的规定,更有助于赔偿款及时到位,有效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让徐某免于在丧夫之痛之时承受家庭的重负。出于对少年庭法官辛勤工作的感激,徐某向新余中院赠送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该案用法治思维妥善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