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手殴打他人伤自己,后果自负
作者:渝水区法院 黄爱裕 发布时间:2016-12-30 14: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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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请。
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原告在第二被告杨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第一被告胡某嫌原告出牌太慢,用言语讽刺原告,双方因而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第二被告将双方劝开后原告回到座位继续打麻将,第一被告站在原告身边不停言语,继而原告起身挥手殴打第一被告脑部,原告因此而受伤,第一被告未殴打原告手部。原告当即到医院门诊拍片,花费医疗费93.32元;影像学诊断原告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第三天,原告疼痛难忍,到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11220.72元;经诊断原告伤势为:右手第一掌骨骨折;医嘱建议:出院后定期换药,右手禁负重等。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4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691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从事发的监控视频可见,原告的损伤系因其主动挥手殴打第一被告的过程中造成的,并非第一被告殴打所致,故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的冲突过程中,第二被告多次劝阻,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害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害系其自身造成的,其要求第一、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