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占林养鸭 男子获刑二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2-30 14: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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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新余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系被告人何某某的一人独资公司,该公司设有屠宰场,为给该屠宰场提供原料,被告人何某某决定建旱鸭养殖基地。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简某某与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递步村委上塘老屋村小组签订了租赁“竹南一带山”山场的《租赁协议》,又于2012年12月18日通过蒋某某与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穑诞村委蒋家村小组签订了租赁“茶山口”山场的《荒山租赁合同》。后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在“竹南一带山”山场和“茶山口”山场修建办公楼、工棚、鸭棚、水泥道路、场地和围墙等建筑设施,建立一旱鸭养殖基地进行旱鸭养殖。经鉴定,该旱鸭养殖基地非法占用林地111.52亩。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1.5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何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虽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