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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前男友未果持刀杀人 精神病女一审获刑十三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2-30 14:47:0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晚6时许,在新余市城南电动车一条街的冰灵网吧内,被告人毛某某打电话给其前男友陈某,陈某不接电话,后被告人毛某某又借用他人电话打给陈某,陈某还是不接电话,被告人毛某某很生气,并萌生出杀人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毛某某来到新余市胜利北路步步高超市内,拿了两把菜刀放在其随身携带的花色提包内未付钱就离开步步高超市。后被告人毛某某携刀再次来到冰灵网吧,又借用张某某的手机拨打其前男友陈某的电话,但陈某拒不接听其电话。被告人毛某某感觉生活无望,便从自己的花色提包内拿出一把菜刀走出冰灵网吧,此时恰逢被害人胡某某的母亲赵某某骑电动车搭载被害人胡某某慢速经过,被告人毛某某遂跟至电动车旁持刀砍向被害人胡某某头部、背部。后被害人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因头身多处锐器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被现场群众控制。当晚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毛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案时处于发病期,对发案行为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因感情问题感觉生活无望而持刀故意杀死被害人胡某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毛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案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