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法院对李某梅等2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毅炜 发布时间:2016-12-26 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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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12月23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李某梅等22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妨害公务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人民币、罚金87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于其余21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及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宣判。
该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被告人李某梅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该组织属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某梅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高某浪、夏侯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平、张某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李某梅,绰号“梅梅矮子”,男,1983年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自2005年以来,李某梅为首的犯罪组织以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为主线,网罗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并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参加,逐步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次较为分明、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梅带领组织人员非法持有刀具、枪支等管制物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借助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无视法律,为非作恶,横行一方,使当地群众产生畏惧心理,严重破坏了分宜县及其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遂法院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