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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催情药”骗人喝下 强奸未遂被判刑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2-23 16:29:4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一小瓶宣传有催情作用的药水“弥漫之夜”。2016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以教被害人李某开车为名,将被害人李某从家中叫出来。当车辆行驶至新余学院东面大门附近时,被告人付某某下车购买了两杯奶茶,并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的时候,悄悄将“弥漫之夜”倒入两杯奶茶中。二人先后喝了奶茶。药力发作后,被害人李某睡着了,被告人付某某开车将其载回家中,并将其扶至客卧睡,自己则回到主卧睡觉。次日中午,被告人付某某醒来,欲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于是将昏睡中的被害人李某的裤子脱掉,但因自身原因而未果。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付某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付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付某某在作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付某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