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合同诈骗近70万获刑五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2-23 16: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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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被害人简某某。当月,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了一份其与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昌樟扩建项目部签订的《灰绿岩碎石采购合同》的假合同,并以此邀请被害人简某某投资。因被害人简某某比较信任刘某某,遂要刘某某代其与被告人李某某签署了投资协议书,并约定好相关的利润分配方案。后被害人简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999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简某某的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车消费等。被害人简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归还投资款,至2015年8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李某某归还被害人简某某人民币40万元整。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询问,但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8日、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两次传唤不到案。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代为退出了赃款人民币70万元,该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简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99900,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能代为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