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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三次烧毁修路挖掘机 男子寻衅滋事被判刑四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2-16 13:35:2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二哥被宜春市财政局的车辆肇事致死,由于其认为赔偿金额过少等原因,对社会产生不满。为泄私愤,被告人黄某某便于2016年2月15日至3月17日间,采取用汽油点燃蛇皮袋或将稻草置于驾驶室进行燃烧的方式,先后三次任意毁损被害人姚某某、丁某某、钟某用于修欧里镇至人和乡国防公路下村段的挖掘机,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65.5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法制观念淡溥,为报复社会,泄私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53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