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被人发现 抢劫又强奸获重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2-16 1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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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抢劫、强奸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刀具来到新余市火车站旁的廖家村,用楼梯攀爬进入被害人黎某某的租房内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黎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张某某随即持刀威胁,强行亲吻黎某某的脸,并将被害人黎某某的裤子脱掉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在被害人黎某某的强烈反抗下未得逞。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被害人黎某某的一个红黑色挎包(内有人民币6400元)、一部白色苹果牌5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464元)及联想笔记本电脑、DVD播放器、白色苹果平板电脑等物品抢走。2014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新余市火车站旁廖家村一栋楼的三楼,用铁片打开被害人敖某某的租房,偷走人民币1000元、 “和天下”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980元)、 “蓝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30元)及一枚黄金戒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作案一次,劫得赃物价值人民币8864元;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作案一次;被告人张某某还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231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但在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