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6 12:57:20 打印 字号: |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第三号)

  为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实现,坚决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6〕16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协调配合的通知》(赣高法〔2016〕110号)等文件精神,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我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程序屏蔽(删除)其失信记录;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二、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且被执行人能按协议自觉履行的,在协议履行期限内,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中止执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执行法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法院随时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开展为期60天的“冬日融冰”集中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执行涉民生案件,对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全省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0791-86366690(省高院)    0791-88162768(南昌中院)

0792-8537635(九江中院)  0798-8389811(景德镇中院) 0799-6793093(萍乡中院) 0790-6423002(新余中院)  0701-6433137(鹰潭中院) 0797-8175989(赣州中院)  0795-3595526(宜春中院) 0793-8175293(上饶中院)  0796-8211190(吉安中院) 0794-8256309(抚州中院)   0791-87024218(南铁中院) 

  在线举报网址:http://cx.jxnews.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